【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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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區分
1、混合銷售:對于納稅人從事業務,如果一項業務取得的收入從屬與另一項業務,則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如飯店內設商店,飯店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是要繳納營業稅的。但是內部設立的商店一般是針對到飯店吃飯的顧客服務的,也就是說商店取得的收入與飯店經營有從屬關系,所以判斷為混合銷售行為。其次,由于其主業是飯店經營,屬于營業稅行為,所以判斷為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
如某飯店同時開設餐廳、客房又開設商場,到餐廳消費的,不一定到商場買東西;到商場買東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廳、客房、商場取得的收入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分別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1)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①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②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③混合銷售只征收一種稅,即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稅。
(2)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二個“兩”。
①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②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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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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