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荼蘼”】本篇為2014《經濟法基礎》第六章高頻考點:契稅稅收優惠。
契稅稅收優惠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單選題、2010年單選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第三節契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高頻考點】:契稅稅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 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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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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