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荼蘼”】本篇為2014《經濟法基礎》第五章高頻考點: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
考頻:★
2010年多選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二節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高頻考點】: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代扣代繳;二是自行納稅申報。此外,一些地方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納稅人,對個別應稅所得項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納稅期限
1.代扣代繳期限。
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人國庫。
2.自行申報納稅期限。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應在取得應納稅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
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
(三)納稅地點
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其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人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納稅人要求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6.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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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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