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荼蘼”】本篇為2014《經濟法基礎》第三章高頻考點:票據行為(1)。
票據行為(1)
【考情分析】
考頻:★★
2012年單選題、2010年單選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六節票據的一般規定的內容
【高頻考點】:票據行為(1)
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
(一)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票據記載事項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等。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定金額和費用。
票據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 |
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各類票據有具體的必須記載事項) |
(2)相對記載事項 |
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未約定,按法定)例如: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等。 |
(3)任意記載事項 |
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如: “不得轉讓”字樣。 |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
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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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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