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荼蘼”】本篇為2014《經濟法基礎》第一章高頻考點: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
【考情分析】
考頻:★★★
2008年多選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第二節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的內容
【高頻考點】: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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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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