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票據權利的取得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初級《經濟法基礎》中的票據權利的取得的概述。主要內容包括:基本規定、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票據權利的取得名片: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1.基本規定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為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當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樣的票據權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詐等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據權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據但未付對價或者對價不相當,該前手的權利應受其再前手權利的影響,無償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響。
2.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3.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同步練習】甲以背書方式將票據贈與乙,乙可以取得優于甲的票據權利。(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的取得。根據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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