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假日
法定假日是指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顒拥男菹r間。包括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等。
(2)年休假
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
提示:(1)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六)勞動報酬
1.勞動報酬與支付
(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儆萌藛挝灰婪ò才艅趧诱咴跇藴使ぷ鲿r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l50%支付勞動者工資;(8小時以外加班)
②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周六、日加班)
③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五一、十一加班)
(2)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l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最低工資制度
(1)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責任編輯:liangxueshuang
- 上一篇初級: 2014年《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訂立
- 下一篇初級: 2014年《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勞動合同約定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