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在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前,學員們可以簡單輕松的進行一些知識點的預習。本篇文章介紹的是《經濟法基礎》第三章中的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
(一)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票據記載事項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等。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定金額和費用。
(二)背書
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以背書目的為標準,將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連續是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不得進行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期后背書。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承兌
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承兌僅限于商業匯票。
承兌程序,包括提示承兌、受理承兌、記載承兌事項等。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四)保證
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保證的記載事項包括: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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