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重點解析: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一起學習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重點知識點: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
1.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2.專用性
(1)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3.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
(1)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2)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4.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1)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2)不得用于違規用途
①不得違規投資運營;
②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
③不得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
④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判斷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按比例撥付。( )
【答案】×
【解析】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5.社會保障基金
(1)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于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2)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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