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重點解析: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一起學習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重點知識點: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1. 二倍工資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標準罰款
(1)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按應付金額50%以上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支付金額50%以上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4.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連帶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3年新增)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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