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重點解析:試用期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一起學習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重點知識點:試用期。
試用期
1.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的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解釋】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不包括3年,不得超過1個月是指小于等于1個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的確定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多選題】某公司擬與張某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關于該合同試用期約定的下列方案中,符合法律制度的有( )。(2012年)
A.不約定試用期
B.試用期1個月
C.試用期3個月
D.試用期6個月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當事人可以不約定試用期;(2)選項BCD: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6個月即可)。
3.約定試用期的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勞動者試用期結束后,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續訂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后一段時間又招用勞動者的,對該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4.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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