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核定應納稅額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核定應納稅額。
【考情分析】
考頻:★★
2008年、2010年單選
核定應納稅額
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2008年單選題)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解釋】(1)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3)納稅人“欠繳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有權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單選題】某酒店2007年12月份取得餐飲收入5萬元,客房出租收入10萬元,該酒店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該酒店采取的稅款征收措施是( )。(2008年)
A.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B.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C.稅務人員到酒店直接征收稅款
D.核定其應納稅額
【答案】D
【解析】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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