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資源稅的征稅數量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資源稅的征稅數量。
【考情分析】
考頻:★
2011年單選
資源稅的征稅數量
資源稅以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
(1)銷售額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原油和天然氣)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解釋1】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解釋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不屬于價外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解釋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屬于價外費用:(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解釋4】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稅率)
(2)銷售數量(2011年單選題)
、偌{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數量為銷售數量。
②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移送時的自用數量為銷售數量,自產自用包括生產自用和非生產自用。
【解釋】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2013年新增)
、奂{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者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解釋】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例題】某鹽場2013年3月份以自產液體鹽3.6萬噸和外購液體鹽2萬噸(已按5元/噸繳納了資源稅)加工固體鹽1.8萬噸,當月全部對外銷售,取得銷售收入1080萬元,已知:固體鹽稅額30元/噸。該鹽場3月份應納資源稅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外購液體鹽已納資源稅稅額=1.8×30-2×5=44(萬元)。
責任編輯:紀念
- 上一篇初級: 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 下一篇初級: 《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