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考情分析】
考頻:★
2010年多選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4)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多選題】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0年)
A.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繳納
B.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的次月起繳納
C.納稅人以出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自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
D.納稅人以出讓方式有償獲取土地使用權,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
【答案】BCD
【解析】選項A: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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