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契稅的計稅依據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契稅的計稅依據。
【考情分析】
考頻:★★★★
2007年判斷,2008、2010、2011、2012年單選,2011、2012年多選
契稅的計稅依據
(1)只有一個價格的情況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無價格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有兩個價格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補交契稅的情況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
【多選題】根據契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以成交價格作為契稅計稅依據的有( )。(2011年)
A.房屋買賣
B.土地使用權交換
C.房屋贈與
D.土地使用權轉讓
【答案】AD
【解析】(1)選項AD: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2)選項B: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3)選項C: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確定。
【單選題】甲公司于2012年9月向乙公司購買一處閑置廠房,合同注明的土地使用權價款2000萬元,廠房及地上附著物價款500萬元,已知,當地規定的契稅稅率為3%。根據契稅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公司應繳納的契稅稅額為( )萬元。(2012年)
A.15
B.45
C.60
D.75
【答案】D
【解析】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甲公司應繳納契稅=(2000+500)×3%=75(萬元)。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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