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銀行本票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銀行本票。
【考情分析】
考頻:★
2007年單選
銀行本票
1.銀行本票是由“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解釋1】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而《票據法》規定的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談不上商業本票的問題。
【解釋2】銀行本票的出票人,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本票的當事人(“本票申請人”)并非出票人。
2.銀行本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支取現金。
【解釋】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3.簽發銀行本票時必須記載的事項(6條):表明“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解釋1】銀行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談不上“付款人名稱”的問題。
【解釋2】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解釋3】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解釋4】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授權補記,本票和匯票談不上授權補記的問題。
【解釋5】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4.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解釋】與匯票、支票不同,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是最終的票據責任人,持票人應當向“出票人”提示付款。
【相關鏈接】銀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多選題】甲出具一張本票給乙,乙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丙,丁作為乙的保證人在票據上簽章。丙又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戊,戊作為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權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CD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提示本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在本題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權,對乙、丙、丁不得行使追索權。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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