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承兌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承兌。
【考情分析】
考頻:★★
2007年判斷、2008年多選
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解釋】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3.記載事項
(1)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并簽章。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3)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4.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相關鏈接1】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被背書人仍可依該背書取得票據權利。
【相關鏈接2】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單選題】乙公司在與甲公司交易中獲得300萬元的匯票一張,付款人為丙公司。乙公司請求承兌時,丙公司在匯票上簽注:“承兌。甲公司款到后支付!备鶕睋芍贫鹊囊幎,下列關于丙公司付款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公司已經承兌,應承擔付款責任
B.應視為丙公司拒絕承兌,丙公司不承擔付款責任
C.甲公司給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擔付款責任
D.按甲公司給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確定丙公司應承擔的付款責任
【答案】B
【解析】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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