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票據責任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票據責任。
【考情分析】
考頻:★
2008年多選
票據責任
1.票據債務人應承擔票據義務的情形(2008年多選題)
(1)匯票的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的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2.對人抗辯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責任編輯:紀念
- 上一篇初級: 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票據權利的補救
- 下一篇初級: 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票據的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