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勞動合同的訂立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勞動合同的訂立。
【考情分析】
考頻:★★★
2010、2011年判斷,2011、2012年單選,2011年多選
勞動合同的訂立
(1)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解釋】1個月為合法的“緩沖期”,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只需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解釋1】超過1個月的“緩沖期”,用人單位還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除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外,還必須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解釋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解釋3】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判斷題)
【解釋1】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性質就非常嚴重了,法律明確規定“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必須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解釋2】(1)自用工之日起的第1個月(在合法的緩沖期內),按照正常工資發放;(2)自用工之日起的第2個月至第12個月(共計11個月),每月支付2倍工資;(3)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后,由于勞動者已經得到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需要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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