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考情分析】
考頻:★★
2007年單選、2010年多選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二)訴訟時效的中止(2007年單選題)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解釋】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產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
(三)訴訟時效的中斷(2010年多選題)
①權利人提起訴訟;
②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
③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解釋】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于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單選題】甲于2009年3月20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3月22日,該包裹被盜。3月27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
A.2010年3月22日
B.2010年3月27日
C.2011年3月22日
D.2011年3月27日
【答案】B
【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本題中,訴訟時效期間為2009年3月28日~2010年3月27日。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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