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仲裁協議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仲裁協議。
【考情分析】
考頻:★★
2009年、2010年單選
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無效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2)有效的仲裁協議(2009年單選題)
在雙方當事人發生仲裁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單選題】甲、乙因買賣貨物發生合同糾紛,甲向法院提起訴訟。開庭審理時,乙提出雙方簽有仲裁協議,應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對該案件的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2009年)
A.仲裁協議有效,法院駁回甲的起訴
B.仲裁協議無效,法院繼續審理
C.由甲、乙協商確定糾紛的解決方式
D.視為甲、乙已放棄仲裁協議,法院繼續審理
【答案】D
【解析】(1)如果乙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駁回甲的起訴,應選A;(2)如果乙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才提交仲裁協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應選D。
(3)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存在異議(2010年單選題)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4)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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