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法的本質與特征
【小編"紀念"】本篇文章和大家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中的高頻考點:法的本質與特征。
【考情分析】
考頻:★★
2008年單選,2009年多選
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
(1)法只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2)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治階級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解釋】制定、認可,是國家創制法的兩種方式。
(2)法是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導性(利益導向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解釋】法具有普遍適用性,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范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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