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本篇文章介紹的是初級《經濟法基礎》中的票據權利與責任。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權利與責任
票據權利:2項權利、權利取得、行使與保全、喪失與補救、時效。
(一)票據的權利: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付款請求權: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擔負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第一順序權利】
2.票據追索權: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提示】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第二順序權利】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例外情形: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
2.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
(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
(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3.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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