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已經進行了一段時間了,不知道大家學習的怎么樣了。學員們都在認真的學習,小編也沒有怠慢,這里整理了一些比較重點知識點,供學員們參考。備考之路,小編與您一路同行。
仲裁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一)仲裁的特征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1.適用于: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不適用:
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1)勞動爭議的仲裁;(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則。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
1.仲裁委員會性質:民間性組織
2.仲裁委員會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
判斷題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
【正確答案】:對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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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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