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已經進行了一段時間了,不知道大家學習的怎么樣了。學員們都在認真的學習,小編也沒有怠慢,這里整理了一些比較重點知識點,供學員們參考。備考之路,小編與您一路同行。
法律事實
任何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都要有法律事實的存在。
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范所確定的,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即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情況。
按照是否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標準,法律事實可以劃分為兩大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一)法律事件
1含義: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
2.種類:根據事件的起因可以分為絕對事件、相對事件。
(1)由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絕對事件;
例如:地震、洪水、臺風、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災害。
(2)由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相對事件。
(二)法律行為
1.含義: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實。
2.法律行為的分類:
(1)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應受懲罰的行為。
(2)積極行為(作為)與消極行為(不作為)。消極行為,又稱不作為,是指以消極的、抑制的形式表現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3)(意思)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非表示行為,是指非經行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種事實狀態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
(4)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這是根據主體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作的分類。單方行為,是指由法律主體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遺囑、行政命令等;多方行為,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多方法律主體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等。
(5)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6)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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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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