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租計征
從租計征的房產稅,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房產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產使用權所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以勞務或其他形式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根據當地同類房產的租金水平,確定一個標準租金額從租計征。
(二)房產稅的稅率
我國現行房產稅采用比例稅率。
1.從價計征的,稅率為1.2%,即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的1.2%計征。
2.從租計征的,稅率為12%,即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的12%計征。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三)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從價計征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計征,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一扣除比例)×1.2%
2.從租計征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四、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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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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