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拒絕付款。對下列情況,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
6.重辦托收。收款人對被無理拒絕付款的托收款項,在收到退回的結算憑證及其所附單證后,需要委托銀行重辦托收。經開戶銀行審查,確屬無理拒絕付款,可以重辦托收。
三、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憑證同托收承付憑證,樣式參見圖8-23
(二)辦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簽發委托收款憑證。簽發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
委托收款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以銀行以外的單位或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憑證必須記載被委托銀行名稱。
2.委托。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
3.付款。付款銀行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審查無誤后辦理付款。
(1)以付款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付款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需要將有關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交給付款人。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項通知書。
(3)拒絕付款。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憑證寄給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持有債務證明的,應將其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絕證明、債務證明和有關憑證一并寄給被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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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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