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內,對納稅人的減、免、退稅及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予以審批。
(4)稅務檢查。這是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職權,包括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詢問權、責成提供資料權、存款賬戶核查權等。
(5)行政處罰。即對稅收違法行為依照法定標準予以行政制裁的權力,如罰款等。
(6)其他權利。如委托代征權、估稅權、代位權與撤銷權、阻止欠稅納稅人離境的權力、定期對納稅人欠繳稅款情況予以公告的權力、上訴權等。
2.稅務機關的義務
稅收征收管理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1)宣傳稅法,輔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2)保密義務。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守秘密,為檢舉違反稅法行為者保密。
(3)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開具完稅憑證的義務。
(4)受理減、免、退稅及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的義務。
(5)進行回避的義務。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利害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6)其他義務。如出示稅務檢查證明的義務、多征稅款立即返還的義務、實施稅收保全中的義務、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的義務等。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納稅人處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地位,除須承擔納稅義務外,也仍然享有自己相應的法定權利。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
(1)知情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2)要求保密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自己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有關資料保守秘密。
(3)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優待權。
(4)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請求權。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有權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
(5)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6)陳述權、申辯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享有采用一定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對自己的行為作出陳述與辯護的權利,如要求聽證、申請行政復議和向法院提起訴訟等。
(7)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當,致使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時,有權要求稅務機關進行賠償。
(8)其他權利。如當稅務人員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通知書時,被檢查人有權拒絕稅務檢查的權利;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種不法行為進行揭露、檢舉和控告的權利;納稅人按規定沒有代收、代扣、代繳義務的,有權依法拒絕稅務機關要求其代收、代扣、代繳等。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
(1)按期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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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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