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今天小編和學員們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里面的“抗辯權的行使”的內容,供學員們參考。歡迎點擊查看!
抗辯權的行使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1.定義: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到履行期時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權利。(例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你不交貨,我不給錢。)
2.效力: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
當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告消滅,主張抗辯權的當事人就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因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二)后履行抗辯權
1.定義: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例如:你先交貨,我再給錢,你不交貨,我不給錢。)
2.效力: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暫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三)不安抗辯權
1.定義: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例如:我先交貨,你再給錢,我不放心,就不發貨。)
2.適用: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對方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情形;
(3)對方喪失商業信譽;
(4)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3.效力:
(1)先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行使不安抗辯權,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2)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
(3)如后履行義務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適當擔保的,先履行義務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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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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