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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的概念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1.收入的形式: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等。
2.費用扣除的方法;實行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扣除辦法。
二、個人所得項目的具體扣除標準
1.工資、薪金所得:
(1)一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2012新增)
(2)附加扣除:
①范圍:外籍人員、外籍專家;在境外任職的中國公民;
②標準:月扣除4800元。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提示: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比照此稅目執行。
3.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費用扣除:
(1)自2011年9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
(2)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3)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4)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5)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6)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7)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以后年度不允許結轉扣除)
(8)在生產、經營期間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
(9)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
三、其他費用扣除規定
1.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
(1)基本規定:限額扣除法
對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特殊項目:全額扣除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進行的下列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①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②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包括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
③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
④對汶川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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