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紀念"】今天小編和學員們分享的是《經濟法基礎》里面的“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內容,供學員們參考。歡迎點擊查看!
營業稅計稅依據
一、營業稅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營業額)
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一)價外費用
1.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計稅營業額(價外費用)不應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二)營業額的基本規定
1.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2.納稅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當期營業額中減除;
3.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4.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核定營業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提示:(1)核算的順序:先平均價格,后組成計稅價格;(2)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提示:納稅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為不納稅;如納稅人(不包括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將自建的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首先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5.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
6.購置稅控收款機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的規定
(1)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
(2)普通發票: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
二、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
(一)交通運輸業
1.一般:取得的全部運營價款和價外費用。
2.兩個余額計稅:
(1)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旅客或者貨物,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建筑業
1.一般規定: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及價外費用。
提示:如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費、勞動保護費和施工機構遷移費,以及施工企業收取的材料差價款、搶工費、全優工程獎和提前竣工獎,都應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2.余額計稅: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金融保險業
1.計稅營業額的確定有三種方法:(1)以收入全額為營業額;(2)以余額為營業額;(3)以手續費收入為營業額。
2.具體規定: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罰息等)(全額計稅);
(2)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余額計稅);
(3)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余額計稅);
提示:①本期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
②其中: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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