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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七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第四節結算方式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我國傳統的結算方式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種,此外還包括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等
正文:結算方式
我國傳統的結算方式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種,此外還包括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等。
一、匯兌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包括信匯、電匯。
1.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2.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3.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1)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
(2)匯入銀行對于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1.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每筆金額起點為10000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2.托收承付的適用范圍
(1)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2)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提示:托收承付、商業匯票、國內信用證僅限于單位使用(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不得使用);匯兌、委托收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單位和個人均可使用。
3.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對該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4.承付期
(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自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計算;
(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自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計算。
提示: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的,銀行即視為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不論驗單付款還是驗貨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內提前向銀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銀行提前付款,銀行應當立即辦理劃款。
5.付款人拒絕付款的理由(注意多選題)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者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錯誤的款項。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1.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2.簽發委托收款憑證的格式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樣;(2)確定的金額;(3)付款人名稱;(4)收款人名稱;(5)委托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名稱;(6)委托日期;(7)收款人簽章。
3.辦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付款人應當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同意付款。
(2)根據委托收款的有關規定,銀行在辦理劃款時,發現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通知書。
四、國內信用證
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1.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
2.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3.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1)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
(2)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4.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5.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6.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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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蜜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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