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增值稅的稅率與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土地增值稅的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稅率分別為30%、40%、50%、60%。
(二)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公式是:
應納稅額=∑(每級距的增值額×適用稅率)
2.應納稅額的計算步驟。
(1)計算增值額;
(2)計算增值率;
(3)確定適用稅率;
(4)計算應納稅額。
3.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六、土地增值稅的稅收減免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予以免稅;超過20%的,應按全部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對于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適用這一免稅規定。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3.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稅。
七、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程序、納稅清算、納稅地點
(一)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程序
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然后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清算
1.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2.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①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②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③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①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3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③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④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3.土地增值稅清算應報送的資料。
4.土地增值稅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的處理。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后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
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筑面積
5.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
(三)納稅地點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這里所說的“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坐落地。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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