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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四章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第二屆營業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個人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的管轄權通常分為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
正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具體來講,是指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雖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以及無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滿1年但有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同胞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等。
(一)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的管轄權通常分為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在界定兩者管轄權的標準上,常用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在納稅義務人的界定上既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又行使居民管轄權,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兩個部分。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二)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1.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居民納稅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國政府履行全面納稅義務。
2.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向我國政府履行有限納稅義務。
二、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凡支付應納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都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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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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