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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七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第六節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正文: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適用范圍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二)銀行匯票的出票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申請書,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匯票,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
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繪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三)填寫實際結算金額
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四)銀行匯票背書
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五)銀行匯票提示付款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六)銀行匯票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
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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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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