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馬上迎來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新考季,大家也要進入學習狀態了,這里給學員們準備了各章節的考點匯總,幫助大家一起備考。
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營業稅法律制度的第八章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正文:營業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5.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6.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7.各航空公司所屬分公司,無論是否單獨計算盈虧,均應由納稅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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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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