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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營業稅法律制度的第三節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均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正文:營業稅征稅范圍
一、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均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應稅勞務包括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二、營業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二)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三)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
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業務的征稅規定
稅法對幾種特殊業務是否征收營業稅作了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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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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