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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的第一節法律基礎的內容
本知識點內容導航: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特別行政區的法、行政規章等
正文:法的形式與分類
(一)法的形式
我國法的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特別行政區的法、行政規章等。
法的形式: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地位僅次于憲法;
3、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制定,效力低于憲法與法律;
4、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常委會制定,效力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5、行政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效力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也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二)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如可以劃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實體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等。
法的分類:
1、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所作的分類,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據法的內容所作的分類,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4、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
5、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所作的分類,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
6、以法律運用的目的為劃分的依據分為,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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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jiy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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