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突擊!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與時間相關的考點總結
在初級會計備考過程中,很多學員反饋《經濟法基礎》關于時間節點的知識點總是記不住,同學們別著急,為了幫助考生們抓住重點,特整理了《經濟法基礎》關于“時間”的核心考點,讓考生們更有信心的應對考試。
關于“時間”的核心考點錦囊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1)付款人對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2)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3)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4)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
(5)承兌人在異地的紙質商業匯票,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日的劃款日期
(6)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2)有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者關閉;或者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存款人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是否受理通知書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遷址”,如果不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辦理變更手續即可;如果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先辦理賬戶撤銷手續,并在撤銷原基本存款賬戶后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2)支票的持票人應當字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3)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匯票到期起10日內
(4)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5)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通知書的,自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
介于篇幅有限,更多關于《經濟法基礎》“時間”的核心考點,考生們可以點擊下方圖片進行下載。
初級會計考試已經確定在8月1-7日舉行,考試已經進入倒計時階段,考生們一定要認真復習,提前預祝考生們在初級會計考試中取得滿意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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