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核算什么內容
精選回答
合同取得成本科目用來核算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預計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銷售傭金屬于增量成本,企業因現有合同續約或發生合同變更需要支付的額外傭金也屬于增量成本。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為準備投標資料發生的相關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除非這些支出明確由客戶承擔。
會計處理:
(1)取得合同時發生的增量成本
借:合同取得成本
貸:其他應付款 ?
應付職工薪酬等
(2)合同取得成本攤銷時
借:銷售費用
貸:合同取得成本
對于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履約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企業應當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即,在履約義務履行的時點或按照履約義務的履約進度)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合同履約成本攤銷計入營業成本;合同取得成本攤銷計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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