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會計科目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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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滯納金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滯納金支出
貸:銀行存款
1.定義:
稅收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解繳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后,額外按日加收的滯納金。
實質上,稅收滯納金是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占用國家稅款的一種補償,具有處罰的性質。
2.計算方式:
稅收滯納金按照應繳稅款乘以滯納稅款之日再乘以萬分之五來進行計算。
滯納的天數從應繳稅款當日開始計算。
3.會計處理:
稅收滯納金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因為這是對不及時履行繳納或解繳稅款義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用的一種財產上的給付義務,具有執行罰的性質。
4.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稅收滯納金
貸:銀行存款
5.稅前扣除:
稅收滯納金不允許在稅前列支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稅收滯納金與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等一樣,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其他規定:
滯納金不能超過未繳納的稅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滯納金可能因逾期未繳納稅費、追征稅款、偷稅、抗稅、騙稅、補繳稅款或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等情形而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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