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會計憑證罪司法解釋主體是什么
精選回答
隱匿會計憑證罪的司法解釋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辦理會計事務時,對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進行隱匿,情節嚴重的,都構成此罪。對于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隱匿會計憑證罪的處罰是什么?
1.對于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單位犯此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2.《會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屬于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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