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取得成本攤銷計入什么科目
精選回答
對合同取得成本進行攤銷時,借記“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合同取得成本”科目。
(一)合同取得成本。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也就是企業發生的與合同直接相關,但又不是所簽訂合同的對象或內容(如建造商品或提供服務)本身所直接發生的費用。如銷售傭金,若預期可通過未來的相關服務收入予以補償,該銷售傭金(即增量成本)應在發生時確認為一項資產,即合同取得成本。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為準備投標資料發生的相關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除非這些支出明確由客戶承擔。
企業對已確認為資產的合同取得成本,應當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為簡化實務操作,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合同取得成本時,借記“合同取得成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對合同取得成本進行攤銷時,借記“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合同取得成本”科目。
(二)合同履約成本
企業為履行合同可能會發生各種成本,企業在確認收入的同時應當對這些成本進行分析,若不屬于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1)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直接人工(如支付給直接為客戶提供所承諾服務的人員的工資、獎金等),直接材料(如為履行合同耗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轉材料的攤銷及租賃費用等),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如組織和管理相關生產、施工、服務等活動發生的費用,包括車間管理人員的職工薪酬、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臨時設施攤銷費等)。
(2)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包括持續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3)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一是管理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明確由客戶承擔。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三是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即該支出與企業過去的履約活動相關。四是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企業發生合同履約成本時,借記“合同履約成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對合同履約成本進行攤銷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合同履約成本”科目。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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