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_2024年《初級會計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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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所屬章節】《初級會計實務》第二章
(一)會計憑證的概念
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有紙質會計憑證和電子會計憑證兩種形式。
會計憑證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1. 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也稱單據,是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原始憑據。
(1)原始憑證的種類。
(2)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
原始憑證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內容(也稱為原始憑證要素):
①憑證的名稱
②填制憑證的日期
③填制憑證單位名稱和填制人姓名
④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⑤接受憑證單位名稱
⑥經濟業務內容
⑦數量、單價和金額
2. 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又稱記賬憑單,是指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照經濟業務的內容加以歸類,并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后填制的會計憑證,作為登記賬簿的直接依據。
(1)記賬憑證的種類。
記賬憑證按照其反映的經濟業務的內容來劃分,通常可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
類別 | 含義 | 填制依據 | 用途 |
收款憑證 | 用于記錄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記賬憑證 | 收款憑證根據相關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 | 是登記庫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相關明細分類賬和總分類賬等賬簿的依據,也是出納人員收訖款項的依據 |
類別 | 含義 | 填制依據 | 用途 |
付款憑證 | 用于記錄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付款業務的記賬憑證 | 付款憑證根據相關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支付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 | 是登記庫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相關明細分類賬和總分類賬等賬簿的依據,也是出納人員支付款項的依據 |
類別 | 含義 | 填制依據 | 用途 |
轉賬憑證 | 用于記錄不涉及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的記賬憑證 | 轉賬憑證根據相關轉賬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 | 是登記相關明細分類賬和總分類賬等賬簿的依據 |
(2)記賬憑證的基本內容。
記賬憑證應當具備的基本內容包括:①填制憑證的日期;②憑證編號;③經濟業務摘要;④應借應貸會計科目;⑤金額;⑥所附原始憑證張數;⑦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原始憑證的編制與生成
1. 原始憑證填制的要求
項目 | 具體內容 | ||
原始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 ①記錄須真實;②內容須完整;③手續須完備;④書寫須清楚、規范;⑤編號須連續;⑥不得涂改、刮擦、挖補;⑦填制須及時 | ||
注意事項:9條 ①未經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不得使用。 ②金額的大小寫必須符合填寫規范,用阿拉伯數字逐個書寫小寫金額,不得寫連筆字。 ③在金額前要填寫人民幣符號“¥”(使用外幣時填寫相應符號),且與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④金額數字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無分的,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寫“0”,不得用符號“-”。 ⑤大寫金額用漢字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書字書寫。 ⑥大寫金額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寫“人民幣”三個字且和大寫金額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⑦大寫金額到元或角為止的,后面要寫“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寫“整”或“正”字。 ⑧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原始憑證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⑨對外開出或從外單位取得的電子形式的原始憑證必須附有符合《電子簽名法》的電子簽名(章) | |||
自制原始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 一次憑證 | 由相關業務人員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一次填制完成 | |
累計憑證 | 由相關人員在每次經濟業務完成后,在同一張憑證上重復填制完成 | ||
匯總憑證 | 應由相關人員在匯總一定時期內反映同類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后填制完成 |
2. 原始憑證的審核
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5條
(1)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
真實性的審核,包括憑證日期是否真實、業務內容是否真實、數據是否真實等。對于外來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和填制人員簽章。
(2)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
(3)審核原始憑證的合理性。
(4)審核原始憑證的完整性。
審核原始憑證各項基本要素是否齊全,是否有漏項情況,日期是否完整,數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關人員簽章是否齊全,憑證聯次是否正確等。
(5)審核原始憑證的正確性。
審核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是否正確,主要包括:
①接受原始憑證單位的名稱是否正確;
②金額的填寫和計算是否正確。阿拉伯數字分位填寫,不得連寫。小寫金額前要標明“¥”字樣,中間不能留有空位。大寫金額前要加“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要相符;
③更正是否正確。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刮擦和挖補。
(三)記賬憑證的編制與生成
1. 記賬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與特殊要求 7條
要求 | 具體內容 |
基本要求 | (1)內容完整 (2)書寫清楚和規范 (3)除結賬和更正錯賬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 (4)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 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5)連續編號。憑證應按業務發生的順序并按不同種類的記賬憑證采用“字號編號法”連續編號,比如銀收字1號、現收字2號、現付字1號、銀付字2號 如果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含兩張)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比如轉字413號,轉字423號、轉字433號。為便于監督,出納人員不得編號反映付款業務的會計憑證 |
2. 記賬憑證的審核
審核要點 | 具體內容 |
有依據 | 記賬憑證是否有原始憑證為依據,所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的內容與記賬憑證的內容是否一致 |
填寫全 | 記賬憑證各項目的填寫是否齊全,比如填制日期、憑證編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及相關人員簽章等 |
科目正確 | 記賬憑證的應借、應貸科目以及對應關系是否正確 |
金額正確 | 記賬憑證所記錄的金額與對應的原始憑證有關金額是否一致,計算是否正確 |
字跡清晰 | 記賬憑證中的記錄是否文字工整、數字清晰,是否按有關規定進行更正等 |
有戳記 | 出納人員在辦理收款、付款業務后,是否已在原始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的戳記 |
(四)會計憑證的保管
會計憑證的保管,是指會計憑證記賬后的整理、裝訂、歸檔和存查工作。
會計憑證作為記賬的依據,是重要的會計檔案和經濟資料。
會計憑證的保管要求主要有:
項目 | 具體要求 |
整理裝訂要求 3條 | (1)會計機構在依據會計憑證記賬以后,應定期(如每天、每旬或每月)對各種會計憑證進行分類整理,將各種記賬憑證按照編號順序,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一起加具封面和封底,裝訂成冊,并在裝訂線上加貼封簽,防止抽換憑證。 應當在會計憑證封面上注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等應在封面上簽章 (2)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3)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注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的記賬憑證上應注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查閱 |
項目 | 具體要求 |
保管期限要求 | 在會計年度終了后,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可由單位會計機構臨時保管一年,期滿后再移交本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統一保管; 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且最長不超過三年; 單位未設立檔案管理機構的,應在會計機構等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 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
注:以上學習內容選自肖磊榮老師2023年《初級會計實務》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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