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會計賬務處理
精選回答
一、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1、初始計量
借:使用權資產(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等)
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差額)
貸: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
預付賬款(租賃期開始日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
銀行存款(初始直接費用)
預計負債(預計將發生的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等成本的現值)
2、后續計量
(1)確認租賃負債的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利息費用/在建工程等
貸: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增加租賃負債的賬面金額)
(2)支付租賃付款額時:
借: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減少租賃負債的賬面金額)
貸:銀行存款等
(3)因重估或租賃變更等原因導致租賃付款額發生變動時,重新計量租賃負債的賬面價值。
二、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初始計量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尚未收到的租賃收款額)
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余值(預計租賃期結束時的未擔保余值)
銀行存款(已經收取的租賃款)
貸:融資租賃資產(賬面價值)(業務不多,也可通過固定資產核算)
資產處置損益(公允價值-賬面價值)(可借可貸)
銀行存款(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應收融資租賃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2、后續計量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租賃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三、新租賃準則下承租人會計處理的主要變化
1、完善了租賃的定義,增加了租賃識別、分拆、合并等內容。
長期以來,租賃被認為是比較容易識別和處理的交易行為,在舊準則下,經營租賃行為與服務業的會計處理基本類似。新租賃準則將租賃定義為“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并進一步說明如果合同中一方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同時,新租賃準則還對包含租賃和非租賃成分的合同如何分拆,以及何種情形下應將多份合同合并為一項租賃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作了規定。
2、承租人會計處理由雙重模型修改為單一模型。
舊租賃準則下,要求承租人以風險和報酬轉移為基礎,將租賃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承租人對經營租賃不確認相關資產和負債。
新租賃準則下,承租人不再將租賃區分為經營租賃或融資租賃,而是采用統一的會計處理模型,對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賃,均要求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并分別計提折舊和利息費用。
新舊準則的這一改變,對承租人來說,“經營租賃”將不再是游離于企業會計報表之外的項目。長期以來,經營性租賃業務一直被業界普遍認為是企業“表外融資、優化報表”的一大優勢,但新準則下,對承租人會計處理由雙重模型向單一模型的改變,使得“經營租賃”相對于銀行信貸、融資租賃來說,在會計處理上的優勢蕩然無存。
3、改進承租人后續計量,增加選擇權重估和租賃變更情形下的會計處理。
舊租賃準則未對租賃期開始日后選擇權重估或合同變更等情形下的會計處理作出明確規范,導致實務中多有爭議且會計處理不統一。
新租賃準則明確規定發生承租人可控范圍內的重大事件或變化,且影響承租人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相應選擇權的,承租人應當對其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續租選擇權、購買選擇權或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進行重新評估。
租賃變更,是指原合同條款之外的租賃范圍、租賃對價、租賃期限的變更。企業應視其變更情況將其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或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4、完善了與租賃有關的列示和信息披露要求。
對于承租人來說,根據會計處理模型的變化,對租賃相關的使用權資產、租賃負債、折舊和利息、現金流出等在財務報表中的列示作出了明確規范。要求承租人根據金融工具相關準則的規定,披露租賃負債的到期期限,并且要區別于其他金融負債單獨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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