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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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的區別: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
(1)絕對事件——自然現象:地震、洪水、臺風、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等。
(2)相對事件——社會現象:爆發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
2.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如買賣、訂立合同、簽發支票等。
根據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分類合法行為、違法行為。
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分類積極行為(又稱作為,如簽發支票)、消極行為(又稱不作為,如競業限制)。
根據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分類意思表示行為(如簽訂合同)、非意思表示行為(如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
根據作出意思表示的主體數量分類單方行為(如遺囑、行政命令)、多方行為(如合同行為)。
根據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分類要式行為(如票據行為)、非要式行為(如口頭訂立的合同)。
根據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分類自主行為、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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