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的保管_2020年《初級會計實務》每日考點搶先預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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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的保管
會計憑證的保管要求主要有:
1. 會計機構在依據會計憑證記賬以后,應定期(每天、每旬或每月)對各種會計憑證進行分類整理,將各種記賬憑證按照編號順序,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一起加具封面和封底,裝訂成冊,并在裝訂線上加貼封簽。
會計憑證封面應注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和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等應在封面上簽章。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2. 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使用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3. 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注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的記賬憑證上應注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各稱和編號,以便查閱。對各種重要的原始憑證,如押金收據、提貨單等,以及各種需要隨時查閱和退回的單據,應另編目錄,單獨保管,并在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分別注明日期和編號。
4. 每年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在年度終了時可暫由單位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后應當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在會計機構內部 指 定 專人保管。
【提示】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5. 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
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奧教研團隊《初級會計實務》基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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