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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行為

分享: 2013-2-4 11:32:11東奧會計在線字體:

  目錄

  概念

  界定

  征稅規(guī)定

  稅收籌劃

  概念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一項銷售行為常常會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應稅勞務。如果裝飾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為用戶進行房屋裝修,其中既有提供裝飾公司勞務,又有墻紙(布)、地板等裝飾材料的銷售。按照新的流轉稅制的規(guī)定,銷售墻紙等裝飾材料屬于銷售貨物行為,應征收增值稅,對于發(fā)生裝飾勞務屬于提供應稅勞務行為,應征營業(yè)稅。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稱之為混合銷售行為。凡是確定的尺度從理貨物生產、批發(fā)、或零售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征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行銷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yè)稅。

  所謂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界定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分類

  增值稅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據此,增值稅應稅行為有三種:一是銷售貨物,二是提供應稅勞務,三是進口貨物。

  營業(yè)稅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guī)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y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yè)稅”。據此,營業(yè)稅應稅行為有兩種:一是提供應稅勞務,二是非勞務類應稅行為。

  在五種應稅行為中,除了進口貨物外,其余均屬于應稅銷售行為。如生產銷售LED電子顯示屏(銷售貨物行為)、維修LED電子顯示屏(增值稅應稅勞務)、在LED電子顯示屏為客戶發(fā)布廣告(營業(yè)稅應稅勞務)、轉讓LED電子顯示屏廣告位(營業(yè)稅非勞務類應稅行為)分別是四種應稅銷售行為。

  而為了應對市場競爭,經營者不斷拓展自身服務的厚度,以上四種“一元”銷售模式早已被改變,市場的多元化決定了應稅行為的多元化,增值稅應稅行為和營業(yè)稅應稅行為也必然出現各種“排列組合”。這里,筆者僅就“多元”應稅銷售行為列舉如下:

  1、銷售貨物并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2、銷售貨物并提供營業(yè)稅應稅勞務;3、銷售貨物并銷售營業(yè)稅非勞務類應稅行為;4、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銷售貨物;5、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提供營業(yè)稅應稅勞務;6、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銷售營業(yè)稅非勞務類行為;7、提供營業(yè)稅應稅勞務并銷售貨物;8、提供營業(yè)稅應稅勞務并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9、提供營業(yè)稅應稅勞務并銷售營業(yè)稅非勞務類行為;10、銷售營業(yè)稅非勞務類行為并銷售貨物;11、銷售營業(yè)稅非勞務類行為并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12、銷售營業(yè)稅非勞務類行為并提供營業(yè)稅應稅勞務;……

  (二)混合銷售行為的條件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營業(yè)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混合銷售行為有三個必要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銷售前提。如果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涉及貨物,卻不涉及銷售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如在LED電子顯示屏為客戶發(fā)布廣告,雖然涉及貨物LED電子顯示屏,但LED電子顯示屏只是為客戶提供廣告服務的一個載體,其本身不涉及銷售貨物。

  2、一項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是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行為,就是兼營行為;其銷售貨物的對象和提供應稅勞務的對象是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如果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對象,也是兼營行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之間有從屬或者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從屬或者因果關系,同樣是一種兼營行為。如生產銷售LED電子顯示屏同時提供電視廣告服務,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

  3、兩個要件。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涉及貨物和營業(yè)稅應稅勞務,不要求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yè)稅非勞務類應稅行為。如果只涉及貨物,或者只涉及營業(yè)稅應稅勞務,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如轉讓LED電子顯示屏廣告位并為客戶發(fā)布廣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上列12項“多元”應稅銷售行為,只有第2項和7項同時涉及貨物和營業(yè)稅應稅勞務。

  也就是說,只有同時符合以上三個必要條件的第2項和7項應稅行為,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不同時符合以上三個必要條件的第2項和7項應稅行為,以及其他“多元”應稅銷售行為均屬于兼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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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ha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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