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jīng)濟法》每日一練: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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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
2013年11月10日,甲向乙借款20萬元,約定2014年6月1日償還5萬元,2014年10月1日償還5萬元,2014年12月10日償還10萬元。2014年12月25日,甲仍未償還。乙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 )起算。
A.2013年1月1日
B.2014年6月1日
C.2014年12月10日
D.2014年12月25日
【答案】C
【解析】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quán),從清償期屆滿之日起算。當(dāng)事人約定同一債務(wù)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本題中,甲與乙約定分三次還款,2014年12月10日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日,故訴訟時效期間自2014年12月10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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