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經濟師《工商管理》預習考點:股東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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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股東的含義
二、股東的分類和構成
三、發起人股東的責任
四、股東的法律地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師工商管理科目第二章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知識點】:股東的含義、股東的分類和構成、發起人股東的責任、股東的法律地位
股東的含義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據此而擁有所有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據此而享有所有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股東的分類和構成
(1)發起人股東與非發起人股東。發起人是指參加公司設立活動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
(2)自然人股東與法人股東。自然人作為股傷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作為參加有限責任公司組建的設立人股東,應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在我國,可以成為法人股東的包括企業法人(含外國企業)和社團法人以及各類投資基金組織和代表國家進行投資的機構。
發起人股東的責任
(1)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①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③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股份轉讓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資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公司,其發起人必須一半以上在中國有住所。
股東的法律地位
(1)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①股東必須履行出資義務;②股東作為出資人是公司資本的提供者;③股東作為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
(2)股東是公司經營的最大受益人和風險承擔者。
(3)股東享有股東權(后面將會介紹股東權利)。
(4)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5)股東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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